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关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珲政办发〔202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4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我市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助其健康成长,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需要为导向,以促进我市儿童福利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责任,加大保障力度,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使全社会儿童保护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更多关爱,安全更有保障,数量明显减少,困难程度明显减轻,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保障范围
(一)留守儿童
指生活在农村、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二)困境儿童
1.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双方残疾(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下同)或重病(病种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因残疾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2.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3.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从儿童实际监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剩余在押或强制隔离期须在1年及以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主要任务分工
(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责任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对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家庭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村(居)民委员会要详细掌握每个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探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落实“一对一”关爱保障责任。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加强对家庭监护工作的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的培训与指导。要把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访帮扶工作作为驻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工作任务之一,通过党员干部和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建立以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为核心的收养评估制度,强化被收养儿童抚养监护状况跟踪评估。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扶贫办、市民政局)
4.抓好动态管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台账建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认定流程规范,进行统计,重点抓住申请、查验、确认、终止等关键环节,压实各级在认定工作环节中的责任,做到规范操作,无缝对接。在调查摸底和规范认定基础上,围绕未成年人保障对象的需要,按照“一人一策一表”原则,运用个案工作法,列出问题清单,明确具体对象,责任单位、方法措施、完成时限,目标效果等。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其工作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在儿童得到保护性临时救助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民政、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亲属协助下,对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教育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建立评估档案,及时落实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长期疏于儿童监护、实施或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或遗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5.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教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中小学校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制度、辍学失学学生劝返复学制度、辍学学生书面报告制度,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因贫困失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辍学和不入学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监控工作。适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完善保障政策
1.加大对孤弃儿童综合保障力度。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办教育机构依法及时接纳孤弃儿童。贯彻落实“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民政部门对各类家庭寄养儿童、在机构外就医康复、社会散居孤儿等机构外生活儿童,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定期巡访和监护评估;加强对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跟踪、调查和指导。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持续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认真总结近年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基本经验,查漏补缺,持续协调落实家庭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机构)保护责任,推动社会广泛参与。进一步落实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保障等,特别是提高散居孤儿、困境残疾儿童的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号),规范申请审核流程,重点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时足额发放生活补贴,加强医疗康复救治,实施医疗救助,完善教育资助救助措施,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督促落实监护责任等。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工作,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按照儿童福利事业优先发展的要求,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障关爱工作。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协作联动机制。通过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困难或问题,推动各方面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障关爱工作。加强各部门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三)落实资金保障
要认真落实儿童生活、医疗、教育服务经费、儿童服务场所设施经费等,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障关爱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慈善资源积极参与,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困境儿童保障等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