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珲春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珲政办函〔202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近海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完成省政府目标责任制工作任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函〔2021〕25号)《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函〔2021〕6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
(一)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城市空气质量指标。2021年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0%;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0微克每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2天以内。2025年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达到“十四五”国家考核要求。
2.水环境质量指标。各年度地表水质量劣Ⅴ类水体比例为0,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比例达到100%;各年度地表水质量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3.应对气候变化指标。各年度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情况、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情况、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十四五”国家考核要求。
4.污染物减排及环境治理指标。各年度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比例、重点工程任务排放总量减少情况、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等达到“十四五”国家考核要求。
5.环境风险防控指标。2021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或高于90%;地下水质量Ⅴ类水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地下水质量Ⅴ类水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6.生态保护指标。2021年森林覆盖率达到81.53%,2025年森林覆盖率预计达到81.7%。各年度生态质量指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整改情况等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根据州人民政府考核要求,以上指标在每年的目标责任书及考核细则中作进一步明确或调整。
(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采取预警、督办、通报、约谈、督查等手段,确保中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年度任务按期完成、销号清零。以重复访、多次访、群众不满意案件为重点,全面组织开展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排查整治,确保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全部按期办结、群众满意(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以每年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时限为准,不再列出)。
2.精准施策改善大气环境。推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精准化和科学化管理,积极应对和减少重污染天气。深入推进扬尘治理,有效实施城市建筑施工、道路扬尘管控和城市综合执法(市住建局、市城管大队、市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燃煤污染治理,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和碳达峰行动,强化煤炭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监管,加大燃煤锅炉、火电企业和工业窑炉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市住建局、市市场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和综合处置,2021年秸秆全量化处置率达到100%,秸秆“五化”利用率年达到82.5%(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牧业局、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应急局、近海街道、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梳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建立清单,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负责);深入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大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2021年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率达到85%、柴油车路查路检率不低于50%(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企业噪声达标整治(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系统治理提升水生态环境。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加快推进边合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市住建局、边合区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市水利局配合);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市商务局配合);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加强重点行业管控和清洁化改造,推进“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配合);继续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大队、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实施重点干支流河道、湖库、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程和保护工程,确保饮用水源地稳定达标(市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源头防控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加强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管控,开展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局配合);巩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果,加强土壤耕地生态环境保护(市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工信局配合);加强建设用地流转管控,做好受污染地块治理和修复,推进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应用(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提升工程,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行动(市城管大队、市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有效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1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争取达到80%、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稳定达到40%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稳定达到9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牧业局、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统一监管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深入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完善区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升再生水利用效能,稳步将海绵城市理念贯穿于城市建设中,(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工业节水、农业节水、城镇节水行动,优先使用再生水(市水利局、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局配合);着力保障重要河流生态基流,实施江河源头涵养林建设工程(市水利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不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大重点区域生态治理修复,维护生态安全(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生态修复监管,加大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力度,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制度(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管控筑牢环境安全底线。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环境风险日常防范和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与化解,落实企业防控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牵头、市应急局配合)。
7.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配合);推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全民行动体系建设,系统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牵头,市司法局配合);有效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牵头,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及项目实施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序推进蓝天工程、碧水工程、美丽乡村工程、净土工程、温室气体减排工程、“无废”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基础设施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工程(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配合);加强县乡协同联动,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库,分期实施,动态调整(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负责)。
(四)公众满意程度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优美生态环境给人民群众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不断提升(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扶持
各责任单位要主动谋划项目,分类进入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支持,并加大地方资金投入力度,分批分步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三)强化组织实施
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负责目标责任书具体任务落实、日常监督、年终考核等具体协调、组织工作,各责任单位要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四)加大奖惩力度
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考核情况由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对社会公布。对因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区域生态环境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