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珲政发〔2025〕2号
入冬以来,我市降雪少、气温偏高,林区无积雪覆盖,天干物燥,春节、元宵节将至,林牧区返乡人员增加,燃放烟花爆竹、祭扫活动频繁,森林火灾发生风险较高。为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5年1月21日至2月13日为森林禁火期,全市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火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域)均为森林防火禁火区范围。
三、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上交火源。
2.切实加强特殊人群、外来人员的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域用火、玩火。
3.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爆破、焊接、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点烛、烧香、烧纸、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烤食物、燃烧篝火、烧山驱兽、户外露营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期间,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进山入林检查制度,坚决把火种、火源堵在山下林外,守住第一道防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禁野外用火,严惩违法用火。做好应急扑救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五、发生火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并积极组织扑救,对迟报、漏报、瞒报火情,贻误扑火战机的,要逐级实行行政问责制。市森防指要坚持最严的管控力度、最严的追责问责,对违规用火实行“零容忍”,做到“冒烟就查、见火就罚、违令就抓”。禁火期间,对违反本命令的一切人员,特别是携带火源入山人员和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者,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命令。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