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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4013559102X/2025-25319
分  类: 农、林、水领域 ; 其他
发文机关: 珲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7日
标      题: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放牧管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通告
发文字号: 珲政发〔2025〕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2404013559102X/2025-25319 分  类: 农、林、水领域 ; 其他
发文机关: 珲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7日
标      题: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放牧管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通告
发文字号: 珲政发〔2025〕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7日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放牧管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通告

珲政发〔2025〕8号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统筹经济社会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科学放牧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牧范围包括珲春市区域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级以上重要湿地、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办法》明确禁止区域和国家级公益林地、幼龄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禁牧区域外为可放牧区,实行草畜平衡管理,养殖户需根据草场承载能力放养牲畜,严禁超载放牧。

  二、封山禁牧区域内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按照《办法》规定,由相应管理单位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由使用权人按照《办法》规定负责管护。

  三、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四、违反本通告,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省、州人民政府颁布新的封山禁牧政策时,按新的封山禁牧政策执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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