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加强珲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珲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
二、工作目标
《办法》通过先确定折扣系数再公开招标,确定评审机构、签订框架协议,由其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更加侧重财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行为的组织和把控。进一步加强珲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评审委托、费用支付、评审质量控制、资料交接、现场踏查记、项目评审结算书、业务考核、责任追究等九章、四十八条构成,详细明确评审机构职责及项目预(概)算、结算审计业务流程。
(一)市财政局授权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负责评审项目的分配、评审机构的考核、以及项目评审所需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通过先确定折扣系数,公开采购招标评审机构并订立框架协议,由其按照协议约定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国资中心分配项目以顺序轮候为主,涉及应急抢险及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采用直接选定的方式分配评审任务。
(三)评审费列入预算,依据框架协议确定的折扣系数执行。其中,初审和复审费用以《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和框架协议确定的折扣系数计取(复审不收取基础收费)。
(四)评审机构对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负责,在有效评审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按约定时限完成评审工作。
(五)建设单位负责提报结算材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六)现场踏查由评审机构、建设单位和国资中心共同完成。
(七)项目评审结算书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签证及踏查记录等内业资料出具。
(八)国资中心负责对评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约的参考。
(九)评审机构出具成果文件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的,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