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与意义
为推动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地下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建立管廊收费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收〔2016〕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实际情况,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珲春实际,起草了《珲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有关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三、主要目标和内容
规范珲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珲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共有七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背景、法律依据、基本要求等;第二章提出了规划、建设及运营要求;第三章明确了管廊维护管理的要求;第四章规定了绩效考核的要求;第五章提出了有偿使用地下管廊的要求;第六章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