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热稳定运行,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市政府对《珲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办法》自2022年实施以来,在规范供热服务行为、保障用户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发展,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当前供热管理需要,主要体现在:
1.居民分期缴费规则导致供热企业资金回收周期长、运营压力大;
2.采暖期前收费率偏低(近年均不足60%),影响企业预付热费、设备维护等正常经营;
3.原有“先服务、后收费”模式与市场化运营机制不协调,制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优化缴费机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提升供热服务质量,市住建局牵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重点对热费缴纳规则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包括:
1.统一普通用户缴费时间。
取消原“居民用户可分期缴费”的规定,明确要求热用户应于每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当期热费。此举有助于供热企业提前筹措资金,保障采暖季稳定运行。
2.延续特殊群体保障政策。
对特困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继续实施倾斜政策:允许其于10月20日前先行缴纳40%热费,剩余部分按月分期支付,最迟于次年4月20日前结清,切实减轻其缴费负担。
3.规范利息计算机制。
原《办法》规定“热用户在4月25日以后缴费的,应当支付利息”,修改为:热用户未按本条规定期限缴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加收利息。延续热经营企业提前收费应减免利息的规定,统一明确利息“按照国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删除行政处罚条款。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删除原《办法》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具体条款,相关法律责任统一依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三、实施安排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25年采暖季前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