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财政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经珲春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政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的财政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条 珲春市财政局根据自身职责范围,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2.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财政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5.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企业贴息和退税、家电下乡、农业政策性保险、涉农补贴等政策;
6.会计职称评定的条件、申请办法及结果,会计资格认定的报名条件、办理办法及结果;
7.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