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2404013559110Q/2023-17623 |
分 类: | 政策解读;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能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16日 |
标 题: |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01日 |
索 引 号: | 11222404013559110Q/2023-17623 | 分 类: | 政策解读;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能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16日 |
标 题: |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01日 |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领作用,修订《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资金,资金在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省能源局对补贴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专用、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其建设运营单位可申请补贴资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1年至2025年期间建设,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在辖区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或取得县(市、区)政府项目批复;
(二)符合《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规定的资质要求;
(三)充换电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充换电设备、接口、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
(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设计规程和管理要求;
(五)充换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控;
(六)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公用充换电设施应具备银联卡、交通卡、扫码等便捷支付方式;
(七)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实行采集和存储,达到数据共享和互通互联要求。
第五条 已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支持的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实行建设补贴。
(一)在公交、城/乡际客运、机场专线、旅游专线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停车场站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
(二)在高速公路停车区、服务区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
(三)在机场、火车站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
(四)其他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300元/千瓦;
(五)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充电设施50元/千瓦。
(六)新建的换电站,按照电池充电箱输出功率300元/千瓦、换电工位30万元/个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上限100万元。
第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成运营后次年方可具备申请补贴资金资格。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组织一次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发改(能源)、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和受理。
第九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自愿申请,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发改(能源)、财政部门。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内容:
(一)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完成基本情况表;
(二)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三)电费凭证或经过检测核准的用电量证明;
(四)项目备案文件;
(五)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省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六)企业法人(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七)建设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租赁场地,还应提供租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八)项目验收合格证明(设备合格证书、建设安装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九)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监控、通讯、必要的配套土建等设施、设备投入);
(十)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从业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十一)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十二)充换电基础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十三)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十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市、区)发改(能源)、财政部门按要求完成申报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并将验收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州)发改(能源)、财政部门。由市(州)发改(能源)、财政部门再审后报送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与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重点抽查,并结合初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省能源局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名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资金等情况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公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能源局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各市(州)、县(市)。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能源局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和对象、补贴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补贴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发改(能源)、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充换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正常使用(正常使用是指省级平台能够实时监控,每年有一定的充电量),如在5年内未正常使用的,被补贴方必须退还补贴资金。使用时间少于3年的,退还50%补贴资金;使用时间大于3年少于5年的,退还30%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建设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再次实施奖补,并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