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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珲春市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08-14 作者:
    珲春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珲春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延续申请时间

    请持证人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珲春市烟草专卖局提出延续申请,到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再受理延续申请。

    二、延续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持证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持证人(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授权委托他人提出延续申请的,需提交持证人(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办理延续申请注意事项

    (一)延续申请应当由持证人本人提出。持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其工作人员提出延续申请;持证人为个人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提出延续申请的,可委托本人亲属提出延续申请。

    (二)持证人提出延续申请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复印件应有持证人本人的亲笔签名。

    (三)提交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予以退还。

    四、不予延续的情形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距离幼儿园(教育局备案为准)、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有步行通道口(专供行人出入或行人、车辆均可出入的通道口,不包括专供车辆出入的通道口)50米(含50米)以内区域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的要求,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责任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我局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未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予以注销;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局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所提交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我局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六、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珲春市烟草专卖局(新安街1213号)。

    联系电话:0433-7512501

    温馨提示:若持证人有老弱病残、行动不便或者其它困难无法到现场办理,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联系核实后安排专人提供上门服务。

    特此公告。

    珲春市烟草专卖局

    202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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