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承担的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20项),目前已经整改完成,现按照整改销号工作要求对已完成整改任务进行公示:
反馈问题:吉林省自然生态环境本底良好,但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仍有差距,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开发建设问题较为突出,土地复垦和矿山修复等工作存在较大差距。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吉林省珲春林业局
整改目标:强化自然保护地、湿地日常巡护与监管;持续推动土地复垦与矿山修复工作。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
一、整改措施
(一)市林业局整改措施:
2022年8月底前,开展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自查自纠和湿地保护专项检查,建立问题清单实施动态管理,针对违法开发建设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市自然资源局整改措施:
1.2022年8月底前,开展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专项排查,建立问题台账。
2.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专用账户并按相关规定缴存,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
3.2023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珲春市生态修复规划,明确未来五年矿区土地复垦面积,并恢复治理。
(三)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整改措施:
1.2022年6月底前,联合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开展一次“绿盾”专项检查行动,对侵占自然保护区、湿地的违法行为专项检查,防止已完成整改问题反弹反复。
2.对检查发现的破坏自然保护区、湿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坚决予以移交公安部门。
(四)吉林省珲春林业局整改措施:
加强日常巡护,2022年8月底前开展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建设活动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执法部门,建立问题清单,有效推动问题整改。
二、完成情况
(一)市林业局整改完成情况:
一是2022年已开展破坏湿地问题专项检查行动,并印发《珲春市林业局关于开展破坏湿地问题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珲林报〔2022〕38号),三个阶段即排查摸底阶段、整改落实阶段,总结巩固阶段均按正常时限完成任务,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州,通过此次专项行动,珲春市集体林未发现违法违规破坏湿地行为;二是按照省、州工作要求,2023年5月,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印发工作方案,建立领导小组,并完成阶段及年度总结报告文件上报州局,通过此次行动,未发现侵占破坏湿地行为;三是2023年按照省州、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历年各级环保督察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制定印发行动方案,组织开展疑似点位现地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四是珲春市林业局以林长制为机制,在省、州、工作要求统筹安排下,开展林草湿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托林长制平台,建立落实林长制网格化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单位联动、部门协同,将年度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和省林草局关于各地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列入林长制问题清单。
(二)市自然资源局整改完成情况:
1.实地巡查已完成矿山生态修复的12个矿山并做好记录,确保达到恢复治理效果。
2.督促生产矿山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按生产年度缴存基金。截至目前,我市2家正常生产矿山:珲春矿业(集团)板石煤业有限公司板石一矿和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珲春八连城煤矿分别缴存1200万元和1000万元。组织验收了已恢复治理的部分采煤沉陷区。
3.经市政府同意,联合8家相关部门印发《珲春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预期恢复治理面积。
(三)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整改完成情况:
1.自督察整改以来,珲春市分局多次联合各相关部门对我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问题开展专项排查。2022年,“绿盾”专项检查行动对“绿盾”624 个已完成点位进行抽查,复核点位无反弹反复现象;截至2023年底,通过生态环境部遥感监测和我市举一反三自查,累计发现各类保护地疑似问题点位991个。其中,435个需整改的问题点位已全部完成整改并销号,整改完成率达100%。无需整改点位556个,其中涉及虎豹公园内疑似点位81个,主要涉及非人类活动引起的自然地貌变化和原著居民的一些正常生产生活设施,根据相关规定,全部列为无需整改。
2.为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巩固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成果,2022年修订了《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健全了责任体系和问题整改制度。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辖区持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打击、清理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监管、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长效机制,防止整改问题反复反弹,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四)吉林省珲春林业局整改完成情况:
一是2022年已开展破坏湿地问题专项检查行动,并印发《珲春林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开展破坏湿地问题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珲林司资字〔2022〕142号),三个阶段即排查摸底阶段、整改落实阶段,总结巩固阶段均按正常时限完成任务,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汇报至原长白山森工集团通过此次专项行动,珲春国有林区未发现违法违规破坏湿地行为;二是按照原长白山森工集团工作要求,2023年5月,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印发工作方案,建立领导小组,并完成阶段及年度总结报告文件上报集团,通过此次专项行动,珲春林业有限公司共排查出2022年至今毁林问题16起(按照案发时间计算),案件均已由省林草局驻珲春专员办事处立案查处结案,并制定整改恢复方案;三是2023年按照原长白山森工集团和珲春市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历年各级环保督察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制定印发行动方案,组织开展现地核查,未发现点位反弹情况;四是公司以林长制为契机,在省、州、集团统筹安排下,开展林草湿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托林长制平台,建立落实林长制网格化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单位联动、部门协同,将年度打击毁林毁革专项和历届环保督察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列入林长制问题清单,制定10个阶段整改目标,印发珲春林业有限公司林长制巡林工作制度,加强对湿地等重点区域的巡护监管力度,持续营造全民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公示媒体:珲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共7天。
公示举报受理部门: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3-7511721
联系地址:珲春市西滨河南街974号
珲春市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