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珲春市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珲春市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八届十七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珲春市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完善扶贫贷款贴息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企业和贫困户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放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改开发指导联〔2016〕3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珲春市金融扶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推动、金融支持、扶贫贴息、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扶贫贷款贴息的对象为全市9个乡镇及近海街道,
第五条 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统一领导。市扶贫办具体负责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扶贫贷款的确认和审定。市财政局按照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贴息对象予以贴息,贴息资金总额度不得超过市当年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总规模。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六条贴息资金实行贷款单位(户)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政策,即贷款单位(户)应先据实、按时、全额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然后按年凭贴息贷款项目审批材料和银行利息收取凭证,依程序向市扶贫办申请贷款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七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贴息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上一年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平均值)。
第八条“到户贷款”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以日历年度计算),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到户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第九条贷款贴息直接补贴到户,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贷款单位(户)收取贷款利息。
第十条贴息方式。由贫困户凭还息凭证、《吉林省贫困户信用评定贷款证》等有效证件申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经乡镇初审后统一报市扶贫办申请贴息,由市扶贫办审核确认汇总后,转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结合当年贷款实际发生情况和市财力情况,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确定贴息资金规模。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支付
第十二条符合贴息的贷款项目由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认定,并与合作银行搞好贷款项目衔接。
第十三条贷款贫困户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报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村、镇两级初审,相关金融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到市扶贫办。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贴息资金申报审定程序:每年1月份,贷款贫困户向所在村委会申请,经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市扶贫办审核,提交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扶贫办在市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内,审核确定贷款贴息贫困户名单及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市扶贫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贷款户进行审核后,要在当地进行七天以上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再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贷款户名单及贴息资金额度,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市扶贫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市财政局在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贴息项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资金报账支出。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市扶贫办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全过程监督,并对项目落实情况及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市扶贫办建立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档案。归档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文本材料、有关原始凭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贴息资金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贴息资金安排绩效预算,确定贴息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二条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发挥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扶贫贷款投放,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企业和贫困户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放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贴息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将对“到户贷款”进行考核。“到户贷款”重点考核投放额度、贴息率、获得贷款的贫困户数量、贷款户占本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例等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珲春市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件2:珲春市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
附件1
珲春市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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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姓名 |
性别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 |
家庭人口 |
劳动力(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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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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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贴息金额(元) |
元 |
贷款日期 |
年 月 日 |
还款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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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 及 规 模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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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
(公章)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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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意见 |
(公章)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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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扶贫部门意见 |
(公章)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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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意见 |
(公章)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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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单位 意见 |
(公章)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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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珲春市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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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镇、村 |
贫困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贷款金额(元) |
贴息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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